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修改乡村振兴规划的;(二)截留、挪用、侵占和套取乡村振兴相关专项资金、基金或者补贴资金的;(三)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以及相关数据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