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宜居第三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完善宅基地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严格落实规划,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强化建房安全和监督管理,引导建设宜居住房,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