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宜居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处理能力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