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依法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