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宜居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依法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