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