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