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清理证明事项,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事项,不得设定。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数据共享、网络查证、个人书面承诺事后核查等方式证明的事项,相关部门不得要求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