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法生育人员,自接受处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不得任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违法多生育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列为村(居)民委员会班子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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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