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具有以下非婚生育情形,但未多生育,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男女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分别处1000元罚款;(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分别处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