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具有以下非婚生育情形,但未多生育,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男女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分别处1000元罚款;

(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分别处20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