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男女双方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多生育子女,或者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离婚后生育,造成违法多生育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有配偶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育的另一方是无配偶且未生育过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非婚生育子女,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