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二章 和解与调解第十三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配置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管理员、社区(村)工作者、法律顾问等,就地预防、排查、化解纠纷。鼓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高等院校毕业生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