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发挥市、县(市、区)、乡镇农村公共服务中心(站)作用,建立市级统筹指导、县为实施主体、乡镇综合汇总、村级采编收集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模式。

市、县(市、区)、乡镇农村公共服务中心(站)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做好农民生产生活出行保障服务。建立公共交通向村屯延伸机制,发展完善农村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农民用车服务平台,有效开展预约定制服务。

市、县(市、区)农村公共服务中心(站)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农村大型活动出行安全和场地安全保障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