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等责任制。应当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各自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