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等发展规划,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力投放,按照发展规划调控运力,促进农村道路运输有序发展。应当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预警机制、新建改建道路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