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及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排查、及时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应当限制乡村道路随意接入各等级公路,条件成就时应尽量通过支路合并等措施,减少平交道口数量,增大平交道口间距。

农村道路平面交叉应符合有关公路、城市道路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国省干线与农村公路平交道口,应当增设信号灯、减速带和停车让行标志,强化路段降速和路口警示,规范平交路口通行秩序。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