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及重型普通货车的监督管理,加强对 “大吨小标”、超限超载、非法改装、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的重点打击。

教育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加大黑校车打击力度,加强校车服务保障,提高校车配置率。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