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车、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