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机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检验技术规范,在农业机械的检验点或作业现场、停放场所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