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无号牌、无行驶证、无保险、无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进行清理整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农村无号牌、无行驶证、无保险、无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基数等信息排查造册,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一律注册登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原始凭证缺失无法正常注册登记车辆的监管和专项整治。对于车况老旧无法正常上道路行驶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按规定予以报废;未注册登记且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达到报废规定的上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