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烈士和历史文化名人;(二)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自觉维护国家形象;(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四)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五)其他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