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办理红白或其它喜事,不索要、收受高价彩礼,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

(二)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三)不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化肥农药及其包装物;

(四)其他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