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倭肯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本级负有保护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