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倭肯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参与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应当开展倭肯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