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倭肯河流域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污泥产生及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污泥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