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倭肯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倭肯河河道开展综合整治,清理河道、河堤垃圾,保持河道畅通和河岸清洁。倭肯河干流、支流水面漂浮物、影响水环境的水生植物和动物尸体由县(区)河长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乡镇、村按照各自职责打捞,并及时清运、无害化处置。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