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倭肯河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利对污染损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倭肯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