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