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建立健全劳动就业信用管理制度,将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评价的机构等,依法纳入信用管理范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