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八十二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动者遵守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促进就业工作的监督指导。上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促进就业工作的指导。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管理的学校、培训机构遵守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