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八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评价制度,将就业专项资金划拨与资金使用效果相挂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