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就业服务第五十五条有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开的要求,保证服务质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事就业服务活动;(二)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三)损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四)垄断用工市场、哄抬服务价格、不当限制用工输出等;(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