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开的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事就业服务活动;
(二)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损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垄断用工市场、哄抬服务价格、不当限制用工输出等;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