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就业服务活动,发挥其在就业服务中的作用。

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多元化、个性化就业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