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就业服务第五十三条有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就业援助、就业和失业登记、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提供就业服务的基础性作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