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就业服务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健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参保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机制,推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建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合理配备专业化、职业化工作力量,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公共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和优质资源参与政府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