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就业服务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编制涉及就业促进的惠企政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