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公平就业第四十三条有效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权益。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以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