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有就业歧视行为。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有歧视性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