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树立劳动最光荣观念,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崇尚劳动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