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身份等不同,以及因残疾而受歧视或者不合理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