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就业失业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风险应对工作机制,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就业失业统计监测调查体系,健全就业失业监测网络,开展全口径就业失业统计调查,发挥大数据在就业失业统计监测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失业风险预警和重大决策失业风险评估制度,加强风险研判和评估,适时发布失业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在面临重大经济风险,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采取阶段性减税降费或者加大补贴力度等应急性就业政策措施,纾缓企业压力,稳定工作岗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在与职工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依法采取调整工作时间安排、薪酬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