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产业发展趋势,制定与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教育政策和职业教育发展计划,定期开展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就业状况评估,指导学校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

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状况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开展就业指导,培养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