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推进与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利用公共场所、场地、公共交通工具和公益广告设施等公示文明行为守则、公约,设置文明行为引导标识,宣传、倡导和规范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