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的礼遇和困难帮扶制度,依法记录见义勇为、慈善公益、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信息,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激励。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