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推进与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立完善文明城市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活动,培育精神文明建设特色品牌。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