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倡导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其他监督方式,依法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