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二)演唱演奏、商业宣传、跳广场舞、举办婚丧等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三)在网络上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非法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四)违法搭建,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空间,在共有绿地种植农作物,私拉乱接电线,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建筑物公共门厅、室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

(五)在公共场所乱涂、乱写、乱贴,散发商业广告、传单影响环境卫生;

(六)损毁公共设施,破坏公共绿地树木花草;

(七)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八)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按顺序排队;

(九)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十)在禁烟区吸烟,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十一)机动车违规变道、加塞,不礼让行人,向车外抛掷物品,在禁鸣区鸣笛,非法改装机动车噪音扰民,违规停车;

(十二)非机动车不在规定车道内行驶,逆行、闯红灯、越线停车、乱停乱放,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十三)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护栏;

(十四)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或者疫情防控期间,不按照要求佩戴口罩、配合检测、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处置废弃口罩等;

(十五)其他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