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倡导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统筹协调和推进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