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制定市民文明公约,并向社会公布。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社会交往等基本文明行为规范,以及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移风易俗、文明出行、文明就餐、文明旅游、文明观演等具体促进办法。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前款规定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不文明行为治理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